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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投Letou藥業

全國人大代表、江蘇乐投Letou藥業董事長蕭 偉:藥價談判要依法行政,有理有據
時間:2015.09.15

日前,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《關(guan) 於(yu)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》,意見按照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(jue) 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”的總要求,借鑒國際藥品采購通行做法,充分吸收基本藥物采購經驗,堅持以省(區、市)為(wei) 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方向,在實行一個(ge) 平台、上下聯動、公開透明的基礎上,重點推出了分類采購的改革舉(ju) 措。尤其令人鼓舞的是,《意見》對采購周期內(nei) 新批準上市的藥品,明確提出各地可根據疾病防治的需要,另行組織以省為(wei) 單位的集中采購等鼓勵創新的新政。

基於(yu) 《意見》的基本原則,結合現行藥品集中采購中存在的問題,建議:

首先,國家有關(guan) 部門應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質量綜合評價(jia) 體(ti) 係,在“雙信封”評審中對高風險藥品加大經濟技術標的比重。尤其是粉針劑、注射劑、生物製品等高風險藥品,其注冊(ce) 審批、質量管控的成本比其他藥品相對較大,因此建議在藥品集中采購“雙信封”評審中對其質量風險和供應風險進行綜合評估,加大經濟技術標的比重,以減少企業(ye) 之間的惡性競爭(zheng) 。

同時,建議從(cong) 國家層麵嚴(yan) 格禁止藥品集中采購的“二次議價(jia) ”,或以“藥房托管”形式變相進行“二次議價(jia) ”,這種做法破壞了藥品集中采購的權威性,進一步加劇了藥品市場的不公平競爭(zheng) 和腐敗行為(wei) 滋生。

其次,對於(yu) 部分專(zhuan) 利藥品、獨家藥品的價(jia) 格談判機製,一定要體(ti) 現公開透明、多方參與(yu) 、公平公正原則。一些地方已經在價(jia) 格談判機製上做了很多創新,比如“讓電腦、專(zhuan) 家與(yu) 企業(ye) 進行價(jia) 格談判”等手段,但這些舉(ju) 措往往是在缺乏科學依據,不能透明公開和平等的前提下,僅(jin) 以降低價(jia) 格為(wei) 最終目的,說降20%就降20%,說降30%就降30%,隨意且強勢地執行的。個(ge) 別省份人為(wei) 設置市場交易障礙、市場壁壘、地區封鎖等,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無法發揮作用,無法建立和維護公平、自由競爭(zheng) 的市場環境,極易導致腐敗行為(wei) 發生。

建議基於(yu) 藥物經濟學評價(jia) 的客觀數據,在價(jia) 格談判中綜合考慮如下因素:藥品的創新性和重大疾病的剛性需求,保障醫者有好藥可用,病患有好藥可治;優(you) 質創新藥物應充分考慮科學研究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,以及針對生產(chan) 全過程質量控製,保證產(chan) 品均一性而產(chan) 生的技術成本、質量成本和管理成本;藥品生產(chan) 所用藥材價(jia) 格的大幅上漲及藥材基地化等因素對產(chan) 品成本的影響;結合產(chan) 地省級價(jia) 格主管部門的藥品價(jia) 格成本監審報告,加上合理的利潤空間核定議價(jia) 的價(jia) 格,以及產(chan) 品多年來在全國藥品招投標中形成的實際交易價(jia) 格。

建議省際跨區域、專(zhuan) 科醫院聯合采購周期內(nei) ,各地在組織針對新獲批上市藥品另行組織以省為(wei) 單位的集中采購時,應堅決(jue) 遵循藥物經濟學和循證醫學評價(jia) 原則,切實保護創新型企業(ye) 的持續創新熱情。

建議在新獲批上市藥品集中采購議價(jia) 過程中,尤其是對於(yu) 創新程度高、臨(lin) 床價(jia) 值顯著的,獲得國家重大新藥創製專(zhuan) 項支持的藥品;采用新技術、新工藝提高產(chan) 品質量,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,質量、療效、安全性具有顯著優(you) 勢的藥品,給予一定的市場準入價(jia) 格扶持政策,切實維護創新藥物的研發投入熱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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